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78號原告 張婷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徐東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祭祀公業 周子懷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4,400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於原告給付19,365,000元之同時,將坐落臺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964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5600(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系爭土地於101年7月13日起訴時按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即93,132,000元(597,000*39,644*15,600/3,964,400=93,132,000),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632元,扣除已繳納之434,400元,原告尚應補繳39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賴淑美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