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90號上訴人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廉淯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9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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