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袋,驗餘淨重0.0七五八公克,係屬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著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袋,驗餘淨重0.0七五八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綱得字第一二0六七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證,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及轉讓,亦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