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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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余月鳳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