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陳源濱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培芬 黃俊仁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