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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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陳源濱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培芬
黃俊仁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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