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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