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翟月嬌
訴訟代理人 賴俊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6,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