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賴韋廷
被   告  蕭暉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66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