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0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
被 告 莊弼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
載明被告 莊某 5人、 葉某 1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補正如下事項:
(一)提出嘉義市○○段○○段○○○○○號土地「土地所有權部
」全部第一類謄本。
(二)依調取之(一)所示資料,調取主登記次序8至14公同共
有持分4分之1等7人除莊弼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外6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以補
正被告莊某5人、葉某1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又,原告
係代位莊弼憲請求分割遺產,是否宜將其併列為被告,亦
請查明。
(三)承上,依被告人數,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姓名、住所之起
訴狀並附具繕本(連同附屬文件)到院,以利送達。
前開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