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0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
被   告  莊弼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
載明被告 莊某 5人、 葉某 1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補正如下事項:
(一)提出嘉義市○○段○○段○○○○○號土地「土地所有權部
   」全部第一類謄本。
(二)依調取之(一)所示資料,調取主登記次序8至14公同共
   有持分4分之1等7人除莊弼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外6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以補
   正被告莊某5人、葉某1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又,原告
   係代位莊弼憲請求分割遺產,是否宜將其併列為被告,亦
   請查明。
(三)承上,依被告人數,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姓名、住所之起
   訴狀並附具繕本(連同附屬文件)到院,以利送達。
前開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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