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少連上更(三)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少連上更(三)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6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