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9歲民
號選任辯護人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張文毓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