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乙○○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丁○○、乙○○、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戊○○、丁○○、乙○○、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呂煜仁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