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余致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