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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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243號原告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411,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32,496元。
㈡提出被告丙○○、乙○○最新戶籍謄本(請勿省略記事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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