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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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7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