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代號000.兼法定代理人甲○之母真實姓.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0七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