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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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鐘烱錺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767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劉興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