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7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駱志明 (原名: 駱至明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