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劉冠伶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被告 林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4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已完工部分裝潢之建材防焰證明及廠商裝修證明文件,因原告具狀陳報無法確認其就此項聲明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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