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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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九0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甲○○間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四九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伍萬陸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