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五二號
原告民航鵬遠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被告供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同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