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訴訟代理人 謝靜宜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2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8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壹拾肆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新臺幣
陸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
費總查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宗諺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