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1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零四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貸款查詢表、借據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宗諺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