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3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季錦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94年間,因受 高志中 委託處理其妻甲○○之婚姻親子訴訟,遂以 陳珮珊 之名義,在94年3月間與甲○○接觸,因協調不成,雙方關係惡化,乙○○竟於甲○○返回美國後,自94年3月26日13時34分起至同日17時03分,陸續以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傳送「我手上,別忘了我是職業的,足夠讓你吃不完兜著走!我等你跟我道歉,不然馬上找楊律師做證供,這錄音連高先生也不知道,你真的很過份!」、「跟我有一腿的我都會請出面幫高R,壹週刊保證讓你全省出名!我等你跟我道歉!」、「我就是愛錢好養小白臉!錄音帶賣你二十萬,不然我一定送法院!敢說就承認,我不會再跟你廢話!」、「阿姐!很欠錢吶!二十萬買不買啦?賣高R友情價十萬現金相信他絕對付現,不道歉?一條一條老娘陪你...慢慢玩」、「趕快聯絡 陳鏡洲 幫忙出錢買錄音帶呵,每過一天漲兩萬,優惠到三月底止!PS...歡迎試聽!」、「壹週刊老闆 裴偉 及總編輯 郝麗娟 都是我的麻吉,你去問問我 陳佩珊 的底細吧!隨時等阿姐聯絡嘿!」等內容之簡訊至甲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甲○○心生恐懼,但最後仍未給付上開款項。嗣於96年4月10日上午9時39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6年度偵續字第11號妨害家庭案件開庭時,甲○○提及乙○○曾利用協調之機會以簡訊向其索取費用,庭後並提出相關簡訊而查獲,因認乙○○涉犯恐嚇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查本件被告於94年3月26日傳送上開簡訊予 李玉貞 乙節,固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然其陳稱:伊傳送簡訊時,人在台北,是從台北市○○街住處打電話或傳簡訊給李玉貞,但不確定李玉貞人在何處等語。經本院透過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李玉貞之入出境紀錄,其於94年3月18日出境臺灣後,於94年11月19日始入境臺灣,顯見乙○○於94年3月26日傳送簡訊時,李玉貞並不在國內。因此,乙○○傳送上述簡訊予李玉貞時,其住所地既位於台北市,犯罪行為地亦為台北市區,均非本院管轄之台南縣市區域。是以,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