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零玖仟零捌拾元,折合銀元柒拾陸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零玖拾壹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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