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