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法定代理人 謝清全 相對人美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零玖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美權貿易有限公司、甲○○、乙○○、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柒拾玖萬元│││├─────────┼────────────┼─────┤││送達郵費│伍佰叁拾陸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一│││壹佰柒拾捌│││││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貳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總計│柒拾玖萬零玖佰伍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