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賴雨生
原告與被告 吳慧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