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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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2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珍選任辯護人李孟仁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