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允毅實業有限公司、譽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833,2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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