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20號原告 張國良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琪 律師被告 張進來 訴訟代理人 張萬枝 被告 張坤良
張坤玉 張合 桐 張進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林錦珠 被告 張顧齡 被告 張武宗 訴訟代理人 張陳月桑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正良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趁德 被告 張三松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蔡佳渝 律師被告張合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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