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20號原告 張國良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琪 律師被告 張進來 訴訟代理人 張萬枝 被告 張坤良
張坤玉 張合張進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林錦珠 被告 張顧齡 被告 張武宗 訴訟代理人 張陳月桑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正良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趁德 被告 張三松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蔡佳渝 律師被告張合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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