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1號原告 羅國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伶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失蹤人 劉福其 之財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後段關於「原告應補償劉福其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之記載,應移列至主文第二項。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三項遞移為主文第三、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