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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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芃樺
訴訟代理人 陳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雪霞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限原告於五日
內陳報及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是否業已變更,如是,應依
法檢附證據,並依被告人數附繕本,而聲明承受訴訟。
二、請檢送100訴字第2030號起訴狀繕本及向法院送狀之收據到
院,並陳報上開事件進行之情形。
三、請檢送99訴字第2870號起訴狀繕本及向法院送狀之收據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