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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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芃樺
訴訟代理人  陳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雪霞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限原告於五日
內陳報及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是否業已變更,如是,應依
  法檢附證據,並依被告人數附繕本,而聲明承受訴訟。
二、請檢送100訴字第2030號起訴狀繕本及向法院送狀之收據到
  院,並陳報上開事件進行之情形。
三、請檢送99訴字第2870號起訴狀繕本及向法院送狀之收據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新店簡易庭 99 年度 店簡 字第 1274 號裁定(100.06.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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