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致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10月8日10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喜苓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致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10月8日10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