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許李金束 被告 林宗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310號(原案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英奇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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