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編號4、編號6至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編號1至編號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5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6至編號1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各情,定其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0日│102年5月17日│103年2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起訴案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3年度毒偵字第852號│││號、102年度毒偵字第│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369號│23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4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4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4日│103年5月14日│103年6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4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4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22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4日│103年6月4日│103年7月21日│││確定日期││││├───┼────┼───────────┼───────────┼────────────┤│備││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所│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所│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所處││註││處之刑經臺灣桃園方法院│處之刑經臺灣桃園方法院│之刑經臺灣桃園方法院103││││103年度聲字第4522號裁│103年度聲字第4522號裁│年度聲字第4522號裁定應執││││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定。│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年││││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13日│103年3月13日│102年7月起至103年農曆春│││││節前之某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103年度偵字第11298號、第│││││14353號、第1713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9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3日│103年8月13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9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9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8日│103年9月8日│105年4月7日│││確定日期││││├───┼────┼───────────┼───────────┼────────────┤│備││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所│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所│編號6至編號14所示各罪所││註││處之刑經臺灣桃園方法院│處之刑經臺灣桃園方法院│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22號裁│103年度聲字第4522號裁│103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上││││定。│定。│訴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底某日│103年2月27日│103年3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103年度偵字第11298號│、103年度偵字第11298號│、103年度偵字第11298號│││、第14353號、第17136號│、第14353號、第17136號│、第14353號、第1713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確定日期││││├───┼────┼───────────┼───────────┼────────────┤│備││編號6至編號14所示各罪│編號6至編號14所示各罪│編號6至編號14所示各罪所││註││所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所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1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1號│103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判││││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上││││15年,上訴經本院104年│15年,上訴經本院104年│訴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254││││度上訴字2548號、最高法│度上訴字2548號、最高法│8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院105年台上字第797號判│院105年台上字第797號判│第7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決上訴駁回確定。│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1日│103年3月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103年度偵字第11298號│、103年度偵字第11298號│、103年度偵字第11298號│││、第14353號、第17136號│、第14353號、第17136號│、第14353號、第1713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確定日期││││├───┼────┼───────────┼───────────┼────────────┤│備││編號6至編號14所示各罪│編號6至編號14所示各罪│編號6至編號14所示各罪所││註││所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所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1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1號│103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判││││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上││││15年,上訴經本院104年│15年,上訴經本院104年│訴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254││││度上訴字2548號、最高法│度上訴字2548號、最高法│8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院105年台上字第797號判│院105年台上字第797號判│第7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決上訴駁回確定。│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3│1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5日│103年4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103年度偵字第11298號│、103年度偵字第11298號││││、第14353號、第17136號│、第14353號、第1713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確定日期││││├───┼────┼───────────┼───────────┼────────────┤│備││編號6至編號14所示各罪│編號6至編號14所示各罪│││註││所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所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1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上訴經本院104年│15年,上訴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2548號、最高法│度上訴字2548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797號判│院105年台上字第7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