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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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短時間內為多次強盜、竊盜犯行,又因欲購買毒品施用而犯案,其前並有竊盜前科,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95年11月22日起,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6年2月21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96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許佩如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