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陳美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平吉 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花壇鄉新金墩段513(權利範圍:全部)、514(權利範圍:全部)、515(權利範圍:全部)、532地號(權利範圍:203/1800)之土地;及門牌號碼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3之14(權利範圍:全部)、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移轉登記並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回復原狀後所得之利益為準。查兩造就上開不動產曾簽立買賣契約,總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215萬4218元,堪採為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萬4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全部、勿遮掩);建物若未為第一次登記,請提出房屋稅籍資料。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