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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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蔡佩玲
蔡沐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耀銘 間返還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本件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狀,屬財產權之訴訟,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
四、請查報 蔡楊淑美 亡110.3.11亡故後,清理其住處及遺產情事(含其生前與誰同住?及生活狀況?)。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