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57號聲請人 黃建文 上列聲請人黃建文因與相對人 黎嬌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建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於請求事項載明,利息自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起算,然其附表欄之利息起算日卻空白,本院無從得知聲請人之真意,故請具狀釋明本票(票號:CH243687)是否有要請求利息?若有,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後方可請求)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