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蔡艷紅
吳芮羚 池耀臺
周世津
楊文雄
周志成
靳碧雲
劉月琴
廖梓辰
張素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依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朝隆 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萬7800元【計算式:遭佔用土地總面積53.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6500元=87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等僅繳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7810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