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啟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啟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17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年6月6日報告編號S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
9年6月6日報告編號S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重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04公克、檢│││││驗後淨重0.1公克│├──┼──────┼──┼───────────────────┤│2│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82公克、檢│││││驗後淨重0.07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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