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 林茂安 代理人 丁紹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下稱蘭恩基金會)現任之董事長,因該基金會組織章程第6條原規定為「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9至17人,…」,然因第4屆參與董事會之董事雖每次均超過半數,惟實際到場之人數為7至9人,故該基金會董事會於民國93年11月1日第4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該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至9人組成,並經提報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准予備查在案,並有該次會議紀錄1件可參,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蘭恩基金會組織章程第6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業經主管機關即臺東縣政府准予備查在案,此有臺東縣政府100年4月11日府教社字第1003014693號函影本在卷可按,聲請人上揭所為變更經核與該章程第2條所示為傳播上帝之愛為宗旨及所列辦理兒童教育與福利、山地福利、衛生保健服務、社會教育文化、宗教服務、青少年教育與服務、保存及發提雅美文化等業務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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