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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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自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王惠芬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