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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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告 林游苙格 (原名 林游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其中如附表「現餘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就附表編號1「現餘本金」欄所示之本金,僅併請求自9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就附表編號2「現餘本金」欄所示之本金,則僅請求自10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是原告之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仍屬相同,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告前於92年9月12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
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每月應還金額,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或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或自應付還款日(到期日)起,應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告於94年7月13日之應還款日僅還款1,000元,未依約繳足應還金額,且其後即未再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本金部分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85,834元未清償。
㈡被告又於92年9月1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領
用信用卡後,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由原告先行墊款與特約商店,再向被告請求償還帳款,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另應自原告墊款與特約商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然被告領用信用卡後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自94年7月20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103年2月23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本金258,265元,連同衍生之循環利息,合計共積欠原告658,246元未清償。
㈢被告復於94年3月8日向原告申辦通信貸款,約定貸款額度為
400,000元,貸款期間為5年,自撥款日起前6個月以週年利率9.8%計息,第7至12個月以週年利率12.8%計息,自第13個月起改以週年利率15.8%計息;但被告僅還款至94年7月間即未曾再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至103年2月17日止,尚積欠原告本金389,571元,連同衍生之利息,合計共積欠原告908,143元未清償。
㈣為此,爰依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各該筆欠款之本金、利息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現金卡交易記錄、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通信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債權明細查詢結果、帳務查詢明細、被告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為證(本院卷第7至31頁、第49至101頁、第111頁),核屬相符,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21,494元(即裁判費21,394元加計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現餘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1│485,834元│94年7月14日│週年利率20%│├──┼─────┼──────┼────────┤│2│258,265元│103年2月24日│週年利率15.99%│├──┼─────┼──────┼────────┤│3│389,571元│103年2月18日│週年利率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