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2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複代理人 鄭伊倫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被上訴人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
參加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複代理人 曾瓊瑤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