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交簡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潔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1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潔鋆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被告姓名「 林淑 鋆」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林潔鋆」外,餘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林潔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
罪。爰審酌被告林潔鋆經換算後之呼氣酒精濃度已達0.97mg
/L,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
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其漠視其他
用路人之權益,惡性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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