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58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施茹捷 即 施羽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郁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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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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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51元│自108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4.74%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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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0元│自108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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