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72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菀茹┌────────────────────────────────────────────────────────┐│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好名企業有限公司林│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3年3月10日│30,000元│FE0000000││││ 惠雪 │社興隆分社│││││├──┼─────────┼─────────┼───────────┼─────────┼────────┼──┤│002│好名企業有限公司林│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3年4月10日│30,000元│FE0000000││││惠雪│社興隆分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