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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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四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一│一千││││(原名:力世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朱俶伶